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100年10月28日初擬
101年07月25日修訂
一、為管理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場所之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規則,
欲申請使用本分會場地,請務必詳細閱讀並遵守此規定。
二、本規則所稱本場地,係指南部分會之綜合教室。
三、本會夥伴【愛˙Care之友】,為舉辦癌友關懷相關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四、開放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休息1小時)開放參觀及申請使用登記。
- 本場地之使用時段如下:
- 上午場次為上午9:00至12:00。
- 下午場次為下午14:00至17:00。
- 其他特殊時間,請洽詢本分會服務人員。
- 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息日。
- 如遇颱風、地震等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分會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高雄市政府之規定不對外開放。
五、申請方式:
-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分會提出申請,如需排演、預演或布置,應一併提出,並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本分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核准後一週內繳納30%場地費,活動辦理前兩週繳交70%場地費、清潔費及器材使用費。各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 本場地相關收費標準如附表。
- 本場地之相關收費僅能開立本會之捐款收據。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
並停止其使用權利:
- 活動或會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活動或會議內容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或會議內容含有未經本分會核准之營利行為。
- 各場地進行活動之音量不得妨礙其他場所之進行或干擾鄰居之情形,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者。
- 其他經本分會認定不宜使用者。
七、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之。
八、申請人因故更改活動時間,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提出申請。
九、申請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撤回申請者,應於活動五日前通知本分會。
十、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本分會場地:
- 凡台灣癌症基金會夥伴【台癌-愛˙Care之友】申請使用本分會之場地,則每季註1可享第一次免場地費,但仍需繳納清潔費。
- 其他特殊狀況,請洽詢本分會服務人員。
- *【註1】每季月份以1~3月、4~6月、7~9月、10~12月等四季來計算。若當季無使用場地,不得累計至下一季。
十一、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舉辦活動或會議時,若需在場地及公共區域之牆面固著海報及文宣物品,請洽本分會服務人員。本分會將提供指示牌以供張貼,嚴禁在本分會之建物表面進行任何黏、貼、釘、掛等之動作。
-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及使用安全,並應於活動或會議結束當日回復場地設備原狀,如有毀損,需負賠償責任。此外,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投影設備、音響、電鋼琴等設備或加裝其他電器設備。
-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自行負責場地及人員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並應衡酌活動或會議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二、使用本場地者請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本分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十三、遇緊急事件時,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本分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並自公佈日施行。
附表1:
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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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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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設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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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納人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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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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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場地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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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清潔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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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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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槍投影機、會議桌6張、摺疊椅60張、麥克風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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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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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午9時至12時2.下午2時至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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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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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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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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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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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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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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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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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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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內已附設2支麥克風,若要增加支數,每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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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鋼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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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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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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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資料複印及傳遞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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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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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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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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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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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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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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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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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縣市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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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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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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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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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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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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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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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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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使用影印、列印及傳真相關服務,皆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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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地之相關收費僅能開立本會之捐款收據。
*台灣癌症基金會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