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與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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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100年10月28日初擬 109年01月02日修訂 一、 為管理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場所之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規則,欲申請使用本分會場地,請務必詳細閱讀並遵守此規定。 二、 本規則所稱本場地,係指南部分會之綜合教室。 三、 本會夥伴【愛˙Care之友】,為舉辦癌友關懷相關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四、 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休息1小時)開放參觀及申請使用登記。 (二)本場地之使用時段如下:
(三)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息日。 (四)如遇颱風、地震等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分會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高雄市政府之規定不對外開放。 五、 申請方式: (一)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分會提出申請,如需排演、預演或布置,應一併提出,並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本分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核准後一週內繳納30%場地費,活動辦理前兩週繳交70%場地費、清潔費及器材使用費。各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三)本場地相關收費標準如附表。 (四)租借本場地辦理活動,需將本會列為協辦單位。 (五)本場地之相關收費僅能開立本會之捐款收據。 六、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權利: (一)活動或會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或會議內容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或會議內容含有未經本分會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各場地進行活動之音量不得妨礙其他場所之進行或干擾鄰居之情形,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者。 (六)其他經本分會認定不宜使用者。 七、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之。 八、 申請人因故更改活動時間,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提出申請。 九、 申請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撤回申請者,應於活動五日前通知本分會。 十、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本分會場地: (一) 凡台灣癌症基金會夥伴【台癌-愛˙Care之友】申請使用本分會之場地,則每年可享有一次免場地費,但仍需繳納清潔費。 (二) 其他特殊狀況,請洽詢本分會服務人員。 *【註】若台癌-愛˙Care之友申請免費場地,需將本會並列於活動協辦單位,與【台癌-愛˙Care之友】講座活動補助不得同時使用。 十一、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舉辦活動或會議時,若需在場地及公共區域之牆面固著海報及文宣物品,請洽本分會服務人員。本分會將提供指示牌以供張貼,嚴禁在本分會之建物表面進行任何黏、貼、釘、掛等之動作。 (二)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及使用安全,並應於活動或會議結束當日回復場地設備原狀,如有毀損,需負賠償責任。此外,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投影設備、音響、電鋼琴等設備或加裝其他電器設備。 (三)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自行負責場地及人員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並應衡酌活動或會議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二、 使用本場地者請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本分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十三、遇緊急事件時,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本分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並自公佈日施行。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本場地之相關收費僅能開立本會之捐款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