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理賠疑義:保單中癌症併發症究竟指什麼?

國內最長青保單之一的防癌險,始終存在癌症併發症,是專指癌症本身引發的併發症?或涵蓋癌症治療引起的不良作用、後遺症狀等併發症?保戶持有此類保險,該如何認識並主張自己權益呢?

保險理賠提告案例

提告人

提告內容

判決結果

阿雄

因睪丸癌切除後持續發生手術位置疼痛、癌後憂鬱,經常到醫院接受住院或門診治療,申請癌症險理賠卻被以不符癌症併發症為理由而拒絕。

敗訴

阿信

因口腔癌手術後唇部化膿、疤痕持續接受治療,保險公司主張他是治療後遺症,不是癌症併發症而拒賠。

勝訴

癌症險有40年以上的歷史,設計花樣多

癌症險從民國68年開始到今天已銷售超過40年,癌症險又通稱防癌險,顧名思義,以保障「癌症」為保險範圍,設計種類主要分確診癌症後的分項給付和整筆給付兩大類,分項給付類型有效保單仍佔最大宗。

分項給付型癌症險,是針對癌症確診後的持續性治療提供不同項目給付,但因癌症具轉移、擴散、復發、器官受損、功能障礙等特性,此類保單在保險範圍的設計上,就有限縮或擴大之別。

常見癌症險保單設計

保險主訴

保障內容

限縮在癌症本身治療的設計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以直接治療癌症為目的」

擴大癌症治療範圍的設計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

癌症引起併發症的認定始終有疑義

限縮癌症範圍保單,包含癌症、轉移癌、復發癌,較無疑義。倒是曾有一家公司保單,因僅約定「癌症治療」,保戶肝癌接受肝臟移植後的併發症持續治療,被法院判決需理賠併發症有關的醫療事故。

但擴大癌症範圍的保單,所謂「癌症引起的併發症」,除了癌症本身引起的其他疾病或症狀,對於像乳癌切除合併廓清淋巴結,常引起上肢水腫、疼痛、肩活動度受限的後遺症,手術切除子宮癌、子宮頸癌後,引起骨盆腔沾粘、尿路障礙等後遺症,及因癌症治療後產生的副作用、後遺症,如化學治療後引發黏膜受損、掉髮、噁心、嘔吐、體質衰弱等副作用,是否也包含在內?依目前的法院審理保險金訴訟案,訴訟見解有肯定、否定,也有折衷論,未趨一致。

可問醫生意見並緩引判決肯定說

保戶所投保保單的癌症治療範圍如屬包含「癌症所引起併發症」,遇到保險公司主張不賠,除可詢問主治醫師臨床醫學意見外,可以援引法院肯定說判決為自己權益進行申訴、評議等等。至於折衷說,可以參見「肝癌換肝手術後持續治療,應屬癌症險保障範圍」詳細了解。

受理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中心,過去對於此類爭議事件,則傾向以契約約定未明、解釋疑義的不利益不應由保戶承擔等理由,而採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評定保險公司負一定給付比例責任(非全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