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險理賠疑義:癌症門診治療的範圍有哪些? |
文/李柏泉 台灣癌症基金會保險諮詢顧問
目前保戶癌症險保單中,以分項給付型最多,較早期保單約定不清楚,常有理賠疑義,其中因癌症而門診就醫的給付,非常常見。保戶遇到時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呢?
🔑門診醫療方式多元,保單約定也多元 例如,保單約定何謂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醫療項目限於接受注射性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處理」。 「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症門診治療者」 或是限定特定方式: 「接受必要之化學或放射線治療癌症時」
🔑化療放療外的其他門診方式認定 後兩者對於門診醫療的方式約定較明確,但第一種容易發生不同解釋,也就是說「其他必要的癌症門診治療處理」,保險公司主張僅限跟化療、放療類似的治療。果真如此嗎? 對此解釋上的意見,主要可分成兩種: ■肯定只限化療與放療類似的治療
■否定僅限化療與化療類似的治療
保戶在遇到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問題時,先確認保險契約約定方式,如果保單確係約定「注射性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及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療處理」,可援引否定說為自己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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