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都是血癌,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不同分期、賠法不同

 

 2025-06-26

文/李柏泉 台灣癌症基金會保險類專家顧問
《好險在這裡》總編輯
收錄於2024.12月 no.101 《愛·Care會訊》

血液癌症中常見的白血病,醫界區分為四種類型,其中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於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癌症保險金理賠,會因分期不同而出現不同理賠結果。

有位保戶經台大癌醫中心診斷確定,罹患慢性淋巴性白血病中較少見的T- 細胞型。他在86 年投保的一份終身壽險中,包含了重大疾病項目(癌症等七項)的保險金,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絕,申請評議最後也事與願違。

白血病Leukemia,通稱「血癌」,參考國內醫學網站說明,是指身體造血器官的骨髓出現癌病變,導致不成熟的白血球過度增生,進而影響到正常血球(白血球、紅血球、血小板)的生長。由於血液會全身性流動,因此癌變細胞有機會侵犯到淋巴結、脾臟、肝臟、中樞神經系統和其他器官,而引發一系列的全身性症狀。

◉白血病依進展和細胞來源分四型◉

在分類上,白血病可依照疾病進展速度區分成急性與慢性,並可再依照癌細胞成熟度與細胞來源及型態特徵等分別為骨髓性、淋巴性。於是醫界將白血病分類為四型: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emia, AML)
  •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 ALL)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genous Leukemia, CML)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hronic lymphoblastic Leukemia, CLL)

(請參台灣癌症基金會「血癌-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cute Lymphoblastic Leukemia」一文)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為較輕血癌◉

其中,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多發生在老年人,世界衛生組織WHO 的疾病分類系統,歸為淋巴性增生性疾病的一種,病理成因為形態上成熟但免疫功能不成熟淋巴球增生的障礙,此不正常淋巴球逐漸堆積在血液、骨髓、肝臟、脾臟和淋巴組織等,以致周邊血液淋巴球計數超過標準。絕大多數為B 細胞表徵的型態,少數為T 細胞表徵型態。

105年以前重疾險多除外不賠◉

綜整醫界對於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的診療意見,Rai 氏分期0期為低度風險性,Ⅰ和Ⅱ期為中度風險性,Ⅲ和Ⅳ期為高度風險性。低度風險性病人通常不需加以治療,定期追蹤監測即可。中度風險性視病人狀況、整體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治療,高度風險性屬必須治療。

基於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的疾病特性,治療需要與其他癌症不同,民國105 年以前銷售的重大疾病險,許多保險公司將「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列入除外不賠範圍。如果保戶罹患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無論其屬於B 細胞型或T 細胞型,也無論是哪一分期,均無法獲得理賠給付。

105 年起癌症定義大變動◉

105 1 1 日起,主管機關統一規範重大疾病險疾病定義,隨後於108 1 1 日起統一規範癌症險疾病定義。這兩次統一定義,對105年起銷售的重大疾病險、108 年起銷售的癌症險,於「癌症」的定義分類上產生極大幅度的改變。 

根據新定義,癌症分類成「癌症初期」、「癌症輕度」、「癌症重度」。癌症「癌症輕度」包含10 種癌別及其分期,其中一種為「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 氏的分期系統)」。

◉癌症輕度並非全賠保險金額◉

重大疾病險的設計分成甲型與乙型,前者只理賠發生符合「癌症重度」的癌症(癌症初期、癌症輕度以外的均屬之),後者會理賠「癌症重度」和「癌症輕度」,但「癌症輕度」是按保險金額的10%或20%理賠。

癌症險無論是一筆給付還是分項、分次給付的保險型態,對於罹患癌症後的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重度」依保險金額理賠,「癌症輕度」、「癌症初期」則按保險金額10%理賠(部分保險公司將癌症輕度給付百分比提高至20%)。

◉怎麼賠,一分鐘就看懂!◉

依此來看,保戶不同時期投保重大疾病險、癌症險,罹患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後的理賠結果,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 105 年以前投保的重大疾病險不會賠。
  2. 105 年起投保的重大疾病險,甲型不會賠,乙型會賠(10%或20%保額)。
  3. 108 年以前投保的癌症險,會賠。
  4. 108 年起投保的癌症險,低於2 期時依癌症輕度的理賠額度賠;3 期以上時按「癌症重度」理賠額度賠。

是不是理賠真的大大不同了!?

本文所引用個案來自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2 年度評字第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