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部位可分為「骨骼腫瘤」與「軟組織腫瘤」。
≡依腫瘤細胞的分化程度可分為「良性」與「惡性」:良性生長速度較慢,較不會侵犯正常組織或發生遠處轉移,但良性有時會轉變為惡性。惡性生長速度快,容易轉移並侵犯局部組織。
≡依來源可分為原發性和轉移性:「原發性」指從骨頭本身而來;「轉移性」指其他器官的癌症轉移到骨頭,如果轉移到骨頭,就屬於該癌症的第四期,治療方式等同於該癌症,不同於原發性的治療方式。
以發生的比例統計,良性多於惡性,轉移性多於原發性。
骨癌發生原因仍不清楚,極少數與遺傳 (基因突變)有關,如視網膜母細胞瘤、Li-Fraumeni綜合徵的患者;都有機會罹患骨癌。另外,放射線治療後也會增加罹患骨癌的危險。部分良性骨腫瘤,如佩吉特氏症(Paget's disease of bone,PDB)、纖維發育不全等,也有轉化成惡性的機率。
分類
症狀表現與骨骼功能有關,骨骼具有以下功能:運動、支撐與保護,造血,以及調節鈣與磷代謝三部分。
早期症狀不明顯,易被誤為是成長痛或退化性骨節炎而疏忽。
常見症狀如下:
【惡性骨肉瘤(Osteosarcoma)】
一般採用美國骨骼肌肉腫瘤學會(MSTS)分類:
分期
惡性度
侵犯程度
遠端轉移
IA
低惡性度
局限型
無
IB
侵犯到腔室外
IIA
高惡性度
局限
IIB
III
低或高惡性度
侷限或侵犯到腔室外
有
說明
第一期
低度惡性
第一期軟骨肉瘤在組織學上與影像學上,不容易與良性的內生性軟骨瘤作區分。
傳統型軟骨肉瘤
透明細胞軟骨肉瘤
第二期
中度惡性
在組織學上有較多的腫瘤細胞數目、腫瘤細胞核增大與不規則大小之腫瘤細胞核。多數的歸類為第二期。
黏液樣軟骨肉瘤
第三期
高度惡性
較少見,生長迅速,容易發生遠處轉移。
間葉型軟骨肉瘤
分化不良型軟骨肉瘤
以手術為主,根據腫瘤特性決定是否作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惡性骨腫瘤的預後取決於腫瘤大小、局部侵犯程度、遠處轉移與否、對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的反應。
|手術治療|
手術治療是大多數類型骨癌治療的重要治療方式,不僅需做腫瘤的廣泛性切除,降低擴散到身體其他部位的風險。也可能需要做骨骼重建手術,以盡可能地保留肢體功能。
若腫瘤位置於手臂或腿部,就需考量採取截肢或保留肢體的手術,但這取決於腫瘤的位置、大小以及是否侵犯周圍組織的程度。但無論進行哪種類型的手術,都需要接受肢體復健。
|放射治療|
癌細胞對於放射線具高度敏感性,因此可以高能量輻射線造成癌細胞損傷與破壞,阻礙癌細胞生長。臨床上,骨癌的放射治療用在無法開刀或手術無法切除乾淨的部位,如依汶氏肉瘤或骨肉瘤,軟骨肉瘤和脊索瘤。其目的有:加強手術效果,清除肉眼看不見殘存的癌細胞。或是無法完全切除的骨癌,透過放射治療,有助於控制腫瘤的生長、疼痛和腫脹等症狀。
放射治療的類型可能有:
|化學治療|
化學治療就是利用抗癌藥物,透過口服或注射的方式至全身,毒殺生長分裂快速的癌細胞,以降低或清除體內的癌細胞,進而達到治療的效果。
前導性化療就是於手術前進行化療,適用於腫瘤太大,無法立即手術者,通過化療以縮小腫瘤,提高腫瘤切除率。若於術後給予的輔助性化學治療,為預防腫瘤復發,提高存活率。但若已有轉移,無法完全將腫瘤切除,或是已晚期,藉著給予化學抗癌藥物來延長存活時間。
常用藥物:
|標靶治療|
目前在骨癌治療的標靶藥物為單株抗體Danosumab(Xgeva),防止破骨細胞引起的骨骼破壞。若曾接受化療失敗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者,可使用Pazopanib。
|復發的治療處置|
完成治療療程後,需定期追蹤,包括抽血,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影像等檢查。若有復發,仍需評估病人的體力與營養狀況,是否可承受治療的副作用。若否,治療照護目標,則為控制症狀,促進舒適為主。
若有轉移,仍需視腫瘤位置,數目決定是否能手術切除,若否,則採其他治療方式。
雖然治療有其準則,但每位病人狀況仍有差異,對於藥物反應亦有不同。仍需與醫療團隊進行詳盡的討論。
結語
因為醫療的進步,骨癌的治療已經大幅提升,包括肢體保留手術的技術,醫材的研發,都能盡量切除腫瘤,減少截肢的可能性。術後輔助化學治療,也讓存活率增加。因此對於早期的症狀能有警覺性,尤其青少年生長發育期的骨骼疼痛,需明確鑑別原因,就能盡早發現與治療,以達最佳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