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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罹癌,我還未成年可以工作幫忙家計嗎?


 

 

文/楊林澂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律師

整理/台灣癌症基金會

 

 

法律見解:

壹、根據勞基法,雇主是否可聘用國中生作為遊戲店服務生?

一、聘用之國中生已滿15歲:

依勞基法第44條第1項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是為童工。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所謂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5條並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第2項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以觀,似不包含在遊戲店擔任服務生。惟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48條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含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之侍應。任何人不得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準此,勞基法固未禁止已滿15歲之國中生受僱擔任遊戲店服務生,惟如該遊戲店係屬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滿15歲之國中生仍不得受僱擔任服務生。違反者,雇主及父母、監護人或實質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都會有輕重不一的罰鍰及公布姓名之處份。

 

二、聘用之國中生為12歲以上未滿15歲之人:

勞基法第45條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未滿15歲之人不得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所禁止從事之工作。

準此,如欲聘用12歲以上未滿15歲之國中生擔任遊戲店服務生,除該遊戲店營業分級不得屬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外,尚應依法申請許可後,始能為之。

 

貳、若可以雇用童工,雇主又有哪些應注意的規範?

我國勞基法對於童工之始業年齡、工作時間、工作種類等均設有規範,雇主於僱用童工時應多加留意,避免違法:

一、 僱用年齡最低限制:依勞基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 工作種類之限制:勞基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三、 每日工作時間之最高限制:勞基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四、 夜間工作之禁止:勞基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五、 其他保護措施:例如勞基法第46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