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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監護權與信託:癌末患者 如何為未成年子女設立法律保障!


 

2025-10-16

撰文∕孫大昕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律師
整理∕台灣癌症基金會
收錄於2025.3月 no.102 《愛·Care會訊》


45歲賴女未婚育有一未成年子女,賴女因日常記性變差,擔心有失智症症狀,到醫院檢查後,發現自己是罹患惡性膠質瘤二期。在接受罹癌事實以後,未婚的賴女除了積極治療外,也不得不回去找多年未聯繫的大哥尋求協助幫忙在治療住院期間照顧未成年女兒。

48 歲賴男未婚,有一同居女友,賴男聽聞妹妹的情況後,同意在賴女治療期間協助幫忙照顧侄女,無奈,賴女的治療狀況不佳,醫院最後被判定生命只剩下最後幾個月。

賴女對於未成年女兒放心不下,因賴女與女兒生父是非常決裂手段分手,賴女並不希望未成年女兒交付給生父,生父也不知道有一未成年女兒,賴女名下有房產、壽險金等財產,對於死亡後,未成年女兒的託付及身後財產感到焦慮……

 

法律疑問

➊ 如賴女死亡,未成年女兒監護權會歸誰? 如有社工介入,仍未找到孩子生父,賴女大哥是否能領養姪女作為女兒?

➋ 賴女的財產繼承會怎麼分配? 賴男是否有權分得賴女財產?

➌ 賴女擔心賴男日後有了家庭,會未盡責照顧自己的女兒,也擔心自己的財產被亂花光,是否可以以信託遺囑的方式,保留到孩子成年後可自行運用?

 

法律解析:

一、 如賴女死亡,未成年女兒監護權會歸誰?如有社工介入,仍未找到孩子生父,賴女大哥是否能領養姪女作為女兒?

① 依民法第1094 條第1 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

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

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② 按本題情境,賴女之未成年子女為賴女在未有婚姻關係狀態下所生,屬於「非婚生子女」,依法僅賴女一人為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行使對該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因生父不明,未成年子女亦未遭生父認領(含任意或強制認領),則生父並未有對未成年子女有任何法律上之身分關係,更不用談有監護權可行使。但一旦賴女死亡,按照前述民法規定,除非該名未成年子女有

祖父母(就是賴女之父母)或有同居之兄姊可擔任監護人外,並無其他法定順

序之監護人。

③ 此時,賴男為賴女之親大哥,且有實際照顧其姪女之事實,倘賴男確有意願

擔任其姪女之監護人時,可依民法第1094 條第3 項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之訴訟,請法院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後指定賴男擔任其姪女之監護人。

④ 此外,賴男欲直接收養姪女為其養女,因賴男並無婚姻關係存在,賴男之年齡又大於其姪女二十歲以上,且輩份相當,則需向法院起訴聲請收養認可,經

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其姪女即成為賴男之「婚生子女」。

二、 賴女的財產繼承會怎麼分配? 賴男是否有權分得賴女財產?

① 依民法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② 依題示可知,賴女無配偶,僅有一名未成年女兒,依據民法第1138 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故賴女之未成年女兒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未全部死亡或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前,繼承權是不會轉至下一順位繼承人的。因此,賴女死亡後,由其未成年女兒單獨繼承賴女所有遺產。賴男雖為賴女之大哥,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由於賴女已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賴女生前立有遺囑要將部分遺產分配予賴男時,賴男始有依照遺囑內容受贈之權利,否則賴男並無繼承權。

三、 賴女擔心賴男日後有了家庭,會未盡責照顧自己的女兒,也擔心自己的財產被亂花光,是否可以以信託遺囑的方式,保留到孩子成年後可自行運用?① 依據信託法第2 條規定:「信託,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第22 條:「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② 所謂信託就是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可信賴的自然人或是法人,並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讓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或遺囑的約定,為「受益人」的

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1 條)。例如:運用在以未

成年人為受益人的信託契約,受託人運用管理信託財產,給付受益人生活、醫

療、教育等費用。

③ 本題中,賴女為確保自己的遺產能有效交由未成年女兒運用,可先行向各家銀行查詢適合自身需求之信託類型(如:金錢信託、物權信託)及所需支付之管理費用,並仔細評估交付信託的財產種類及金額、尋找合適的受託人或信託

業者、是否尋找合適的信託監察人、並與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討論信託契約內

容規劃,特別是需要討論的信託內容包括財產管理運用的方式及財產利益分配

方式,例如要約定定期將多少金額匯到受益人帳戶或受益人何時能動用信託財

產、確認無誤後始簽訂契約或立遺囑,並交付信託財產。如此,方能達到保障

未成年受益人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