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2-10
撰文∕杜貞儀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律師
整理∕台灣癌症基金會
收錄於2025.6月 no.103 《愛·Care會訊》
案例背景
45歲張女士與45 歲陳先生結婚後,陳先生染上酒癮,他經常酗酒並對張女士精神虐待,使用「瘋子」、「不是正常女人」等侮辱性話語。酒醒後又會哭求原諒並以金錢哄騙,但行為始終未改,在情緒不佳時仍會酗酒並施暴。某次健康檢查,張女士被診斷罹患乳癌。得知後,陳先生擔心醫藥費壓垮家中經濟及其照顧責任,酒後辱罵張女士後離家並失聯。
法律疑問
➊ 未動手施暴的精神虐待是否屬於家庭暴力?
➋ 遭遇家庭暴力時,是否可以請求相關賠償?
➌ 陳先生失聯並拒絕照顧張女士,他是否有法律責任?
❹ 張女士是否可請求陳先生履行同居義務及給付生活費?
➎ 張女士可否訴請離婚?
法律解析
一、未動手施暴的精神虐待是否屬於家庭暴力?
陳先生和張女士為配偶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當陳先生酗酒後對張女士為「瘋子」、「不是正常女人」等侮辱性話語時,係以言詞方式對張女士為言語之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款所指之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只有身體上之不法侵害,精神層面如言語、心理虐待,或經濟層面對家人之控制等,均為家庭暴力行為態樣。故陳先生辱罵張女士之行為,對張女士而言,為言語虐待,陳先生清醒後哭求張女士原諒並以金錢哄騙反覆為之的行為,造成張女士心理痛苦,即心理虐待。
張女士長期受到言語、心理層面虐待下,可視請節輕重,聲請不同之保護令。
包含:
① 緊急保護令(由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主管機關聲請)
② 通常保護令(由張女士自行向法院聲請)
③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核發前)
若在家庭暴力發生時,張女士不知道如何處理時,建議在暴力情境下撥打110 報警,或撥打113 保護專線,提供暴力發生之相關訊息,由政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社會資源為保護,切勿一再隱忍,造成更大之傷害。
二、遭遇家庭暴力時,是否可以請求相關賠償?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 條第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張女士對於陳先生之家庭暴力行為,無論是否有申請或核發保護令,均得請求陳先生賠償醫藥費支出,受傷休養期間無法工作之損失,或增加生活上之費用,例如就醫之交通費等。
此外,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指慰撫金。
對於慰撫金認定之金額,最高法院51 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判決曾說明「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即法院在審酌慰撫金之賠償額時,需綜合雙方之學經歷、職業、身心、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發生原因等。
陳先生對張女士言語虐待之行為,造成張女士人格法益受到相當之侵害,張女士可向法院請求陳先生賠償慰撫金,由法院認定前述損害情狀,酌定賠償數額。
另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陳先生酗酒為長期性,此部分可就每次事件發生之時間判斷,需在2 年內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三、陳先生失聯並拒絕照顧張女士,他是否有法律責任?
陳先生為避免照顧罹癌之太太,選擇離家並失聯,想置之不理。惟民法第1116-1 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第1117 第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第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換言之,張女士罹癌且無積蓄,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即可向陳先生請求給付扶養費。此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 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95 年度豐家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陳先生不能主張自己財力有限要免除扶養義務,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但仍需負起扶養張女士之責任。
四、張女士是否可請求陳先生履行同居義務及給付生活費?
另民法第10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陳先生僅因不願照顧罹癌的妻子就離家失聯,顯不構成「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依民法第100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各自經濟能力負擔,及最高法院27 年上字第379 號民事判決意旨「妻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拒絕同居者,不得向其夫請求支付別居時期之生活費用」之反面解釋,曾有法院認為仍需負擔別居時期之生活費用。此別居費用,屬於家庭生活費用,非扶養費用,原告有謀生能力,可置諸不問( 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18 號民事判決)。
因此,陳先生離家失聯,張女士可向法院請求履行同居義務時,併請求陳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給付生活費,至於陳先生失聯一情,則藉由法院於訴訟中調查陳先生所在了。
五、張女士可否訴請離婚?
離婚分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陳先生在張女士罹癌後,離家失聯且不聞不問,屬於惡意遺棄張女士之繼續狀態,依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5 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規定,張女士若想離婚,可提起離婚訴訟。
結語:當法律遇上病痛與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時,請記住以下步驟:
§ 立即求助:撥打110 報警或113 保護專線
§ 蒐集證據:包括驗傷單、報案三聯單、錄音、影像、證人等
§ 聲請保護令:保障自身安全,防止進一步傷害
§ 諮詢法律資源: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 考量離婚與生活權益:包含扶養費、生活費與同居義務等疾病與家庭暴力本就不該交錯而來,若不幸同時面臨,請相信自己值得被善待,也有法律與社會資源可以支持你。
若您或身邊親友正面臨類似困境,建議可聯繫以下單位:
• 法律扶助基金會: www.laf.org.tw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13 保護專線
• 戒酒暨酒癮防治諮詢專線: 0800-255-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