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100年10月28日初擬
109年01月02日修訂
一、 為管理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場所之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規則,欲申請使用本分會場地,請務必詳細閱讀並遵守此規定。
二、 本規則所稱本場地,係指南部分會之綜合教室。
三、 本會夥伴【愛˙Care之友】,為舉辦癌友關懷相關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四、 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中午休息1小時)開放參觀及申請使用登記。
(二)本場地之使用時段如下:
- 上午場次為上午9:30至12:00。
- 下午場次為下午14:00至17:00。
- 其他特殊時間,請洽詢本分會服務人員。
(三)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息日。
(四)如遇颱風、地震等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分會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高雄市政府之規定不對外開放。
五、 申請方式:
(一)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分會提出申請,如需排演、預演或布置,應一併提出,並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本分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核准後一週內繳納30%場地費,活動辦理前兩週繳交70%場地費、清潔費及器材使用費。各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三)本場地相關收費標準如附表。
(四)租借本場地辦理活動,需將本會列為協辦單位。
(五)本場地之相關收費僅能開立本會之捐款收據。
六、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權利:
(一)活動或會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或會議內容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或會議內容含有未經本分會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各場地進行活動之音量不得妨礙其他場所之進行或干擾鄰居之情形,如違反規定不聽勸阻者。
(六)其他經本分會認定不宜使用者。
七、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場地者,得退還之。
八、 申請人因故更改活動時間,應於活動舉辦七日前提出申請。
九、 申請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撤回申請者,應於活動五日前通知本分會。
十、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本分會場地:
(一) 凡台灣癌症基金會夥伴【台癌-愛˙Care之友】申請使用本分會之場地,則每年可享有一次免場地費,但仍需繳納清潔費。
(二) 其他特殊狀況,請洽詢本分會服務人員。
*【註】若台癌-愛˙Care之友申請免費場地,需將本會並列於活動協辦單位,與【台癌-愛˙Care之友】講座活動補助不得同時使用。
十一、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舉辦活動或會議時,若需在場地及公共區域之牆面固著海報及文宣物品,請洽本分會服務人員。本分會將提供指示牌以供張貼,嚴禁在本分會之建物表面進行任何黏、貼、釘、掛等之動作。
(二)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及使用安全,並應於活動或會議結束當日回復場地設備原狀,如有毀損,需負賠償責任。此外,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投影設備、音響、電鋼琴等設備或加裝其他電器設備。
(三)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自行負責場地及人員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並應衡酌活動或會議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二、 使用本場地者請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本分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十三、遇緊急事件時,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本分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並自公佈日施行。
附表1:
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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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名稱 |
提供設備內容 |
容納人數 (人) |
每日使用時段 |
每時段場地費 (元) |
每時段清潔費 (元) |
綜合教室 |
單槍投影機、會議桌5張、摺疊椅60張、麥克風2支 |
60 |
1.上午9時30分至12時 2.下午2時至5時 |
1,500 |
500 |
附表2:
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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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 |
使用地點 |
計價方式 |
電鋼琴 |
綜合教室 |
500元/台 |
附表3:
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資料複印及傳遞使用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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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
資料複印 |
資料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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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
黑白複印 |
彩色複印 |
高雄市地區 |
外縣市地區 |
國外地區 |
費用 |
2元/頁 |
6元/頁 |
10元/頁 |
20元/頁 |
100元/頁 |
*如需使用影印、列印及傳真相關服務,皆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本場地之相關收費僅能開立本會之捐款收據。